法律术语
有权享受就业便利的个人
根据加州的《公平就业与住房法》(FEHA),当雇主知道残疾的情况时,应该为合格的残疾个人提供合理的便利,除非雇主能证明这种便利会造成不适当的困难。
谁受保
根据《食环条例》,“残疾”人士是指:
- 精神或身体状况“限制”了主要的生活活动;
- 有这种情况的记录或历史;
- 被认为有精神或身体问题
合理的住宿
根据《食物及卫生局条例》及《美国残疾人法》,“合理安排”可包括以下内容:
- “使雇员使用的现有设施易于残疾人士使用;和
- 工作结构调整,兼职或修改工作时间表,重新分配到空缺职位,购置或修改设备或装置,调整或修改考试,培训材料或政策,提供合格的读者或口译员,以及为残疾人提供的其他类似便利。”
合格的人
根据《雇员津贴法》及《美国残疾人法》,合资格的残疾人士,不论是否有合理的安排,均可履行工作的基本职能。
基本功能
FEHA将“基本职能”定义为“残疾人士所拥有或期望的就业职位的基本工作职责”。在下列情况下,一项职责可被视为一项基本职能:
- 该职位的存在是为了履行该职责;
- 职责是高度专业化的;和/或
- 能履行这项职责的其他雇员数量有限。
雇主应确立雇员职位的基本工作职能。此外,员工职位的基本职能可以从员工的工作描述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