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

有权享受就业便利的个人

根据加州的《公平就业与住房法》(FEHA),当雇主知道残疾的情况时,应该为合格的残疾个人提供合理的便利,除非雇主能证明这种便利会造成不适当的困难。

谁受保

根据《食环条例》,“残疾”人士是指:

  1. 精神或身体状况“限制”了主要的生活活动;
  2. 有这种情况的记录或历史;
  3. 被认为有精神或身体问题

合理的住宿

根据《食物及卫生局条例》及《美国残疾人法》,“合理安排”可包括以下内容:

  1. “使雇员使用的现有设施易于残疾人士使用;和
  2. 工作结构调整,兼职或修改工作时间表,重新分配到空缺职位,购置或修改设备或装置,调整或修改考试,培训材料或政策,提供合格的读者或口译员,以及为残疾人提供的其他类似便利。”

合格的人

根据《雇员津贴法》及《美国残疾人法》,合资格的残疾人士,不论是否有合理的安排,均可履行工作的基本职能。

基本功能

FEHA将“基本职能”定义为“残疾人士所拥有或期望的就业职位的基本工作职责”。在下列情况下,一项职责可被视为一项基本职能:

  1. 该职位的存在是为了履行该职责;
  2. 职责是高度专业化的;和/或
  3. 能履行这项职责的其他雇员数量有限。

雇主应确立雇员职位的基本工作职能。此外,员工职位的基本职能可以从员工的工作描述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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