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救济法
1997年《纳税人救济法》(公法105- 34,111 Stat. 788, TRA '97)在《国内税收法》中增加了第25A条,以提供希望奖学金税收抵免和终身学习税收抵免(教育税收优惠)。希望奖学金税收抵免在2009纳税年度结束,取而代之的是2010纳税年度生效的美国机会抵免。从2010纳税年度开始,美国国税局970号出版物提供了关于美国机会信贷的指导。TRA '97还增加了第6050S条,要求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提交信息申报表,以帮助纳税人和国税局确定纳税人可能要求的教育抵免。
一般来说,美国机会税收抵免和终身学习税收抵免允许纳税人在某些高等教育费用的联邦所得税中申请不可退还的抵免。税收抵免减少了你可能需要支付的所得税。
美国机会学分和终身学习学分的区别:
这两个学分之间有几个不同之处。例如,您可以根据同一学生的费用申请不超过四个纳税年度的美国机会抵免,其中包括您为该学生申请希望奖学金税收抵免的任何纳税年度。但是,根据同一学生的费用,您可以申请终身学习学分的年限没有限制。
如果你有资格申请终身学习学分,你也有资格申请美国机会学分,同一学生在同一年,你可以选择申请其中一个学分,但不能同时申请两个学分。
更多信息可在美国国税局出版物970教育税收优惠。